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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越南不踩坑! 工程企业越南税务筹划全攻略
时间:2026-10-26

出海越南不踩坑! 工程企业越南税务筹划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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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1月2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就可口可乐越南公司关联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关联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维持税务机关合计 8214 亿越南盾补税及处罚决定。

某中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已设立越南子公司的情况下,由于母公司技术人员长期驻越服务被认定形成常设机构,被追溯补缴三年税款及滞纳金,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

2024年8月,某A股上市中资企业披露,其越南全资子公司因与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期起算时点认定不一致,合计补缴税金、滞纳金及罚款合计 139.04 亿越南盾。

……


近年来,越南税务稽查全面收紧,对在越经营的外资、中资企业核查力度显著加大,补税、罚款、滞纳金案例频发。从可口可乐越南的转让定价判例,到中资企业的补缴和罚款,密集的真实案例足以说明:中资企业在越南落地项目,常设机构认定、计税方式选择、转让定价管控、税收优惠适用,处处都是高危雷区。出海越南,税务筹划与日常合规早已不是可选项,而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必备底线。


本文将从经营主体和税收身份的认定、主要税种规则及中越税收协定、落地筹划建议等方面,系统梳理外资工程企业越南税务筹划的关键问题,为出海越南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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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越南地图


一

经营主体和纳税身份

(一)




经营主体




外资工程企业进入越南,常见的经营主体分为四种类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不设置经营实体的项目,其中不设置经营实体的项目中,又分为构成常设机构和不构成常设机构两种情况。不同经营主体对应着不同的纳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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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不同经营主体的法律形式


(二)




常设机构(PE)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令 (320/2025/NĐ‑CP) 仅规定了常设机构的纳税义务,说明了构成常设机构的形式,未设置具体时间门槛。2026年7月1日发布并生效的第95/2026/TT-BTC号通知(指导税收协定实施)明确规定:建筑工地、建设工程、安装或装配工程,或与之相关的监督活动,仅在持续超过特定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时,才构成常设机构——该期限“根据每个具体税收协定确定”。


因此参照中越税收协定,中资企业在越南构成 PE 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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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


越南税务机关认定PE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不局限合同条款。例如母公司人员长期驻越南现场提供运维服务,即便未注册办公室,也可能被认定服务PE。另外,越南子公司原则上不构成母公司的PE,但若子公司缺乏独立商业实质,仅代表母公司开展业务,则可能被认定构成母公司的代理人PE。


二

主要税种及中越税收协定

(一)




企业所得税(CIT)




1

标准税率

越南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20%,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均适用标准税率。法人小微企业适用阶梯税率,但小微企业认定包含 “无境外关联” 条件,只要受控于境外母公司,直接排除小微资格,外资子公司通常无法适用小微阶梯优惠。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利息、一般服务费、特权使用费分别按照5%、5%和10%征收,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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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法人小微企业适用阶梯税率


2

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中越税收协定并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条款,但越南国内法为企业提供了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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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符合10%优惠税率的项目,通常还配套“四免九减半”——前4年免税,接下来9年减半征收(即5%);17%税率的项目,配套“两免四减半”——前2年免税,接下来4年减半。


在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时,需关注BEPS多边公约(MLI)的优惠待遇反滥用规则。根据目的测试(PPT)规则,如果一笔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为获取协定优惠,且不符合商业实质,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给予协定待遇。因此,企业不能为了享受协定低税率而刻意搭建没有商业实质的安排。


3

全球最低税(QDMTT)

越南实行OECD BEPS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该规则仅针对跨国企业集团,集团在测试年度之前 4 个会计年度内,至少 2 个年度合并集团收入≥7.5 亿欧元,其越南境内组成实体按照GloBE口径计算的有效税负不得低于15%。不满足该集团门槛的企业,不受本套规则约束,可正常享受越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大型中资工程建设集团,如果集团整体达到7.5亿欧元合并收入门槛,即便越南项目公司拿到10%优惠税率或者免税期,税收优惠收益会被QDMTT补足税部分甚至全部抵消。


4

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必须同时满足“支出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取得合法发票或凭证”三个基础条件。另外,

①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的支出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

②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200%扣除;

③净利息支出(含关联方与独立第三方)的税前扣除上限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其中EBITDA = 税前利润(CIT 税基)+ 利息支出 + 折旧 + 摊销;

④折旧费用作为成本扣除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按合规方法、年限和备案要求计提。

折旧方法可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产量法三种方法,其中直线法是默认方法: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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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部分资产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实验与测量仪器、运输设备与工具、管理工具、牲畜及多年生果园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加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且企业须确保经营有利润;超过两倍的部分不得计入合理成本扣除。加速折旧须在资产投入使用并开始折旧之前,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方法和折旧时间。


折旧方法需在折旧开始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须保持一致。每项资产在存续期内仅可变更一次折旧方法,变更须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说明预期影响。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已全额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资产折旧,以及未按规定通知税务机关的折旧方法,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增值税(VAT)




1

标准税率

越南增值税的法定基准税率分为三个等级:0%、5%、10%。依据《增值税法》(204/2025/QH15)及实施法令(174/2025/NĐ-CP),原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可下调至8%,但排除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金属制品、矿产(不含煤炭)、应缴消费税商品和服务(不含汽油)等类别。建筑工程、安装服务法定基准税率为10%,满足相应规定也可适用8%税率。但8%属于临时减免,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2027 年政策延续性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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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增值税详细规定


2

跨省项目增值税分配

工程企业经常跨省做项目,依据第252/2026/NĐ-CP号法令和第89/2026/TT-BTC号通知的规定,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各地分配预缴。各省应缴VAT=该省建筑活动不含VAT收入×1%,由项目总部统一汇算抵扣,已经在各项目省缴纳的这部分分配税款,可以抵减总部层面整体应交增值税。


3

退税规则

进项大于销项的,可以申请退税,主要有三种:

①出口退税:未抵扣进项≥3亿越盾,退税上限不超过出口收入的10%;

②投资退税:项目建设期未抵扣进项≥3亿越盾;

③常规退税:连续4个纳税期未抵扣进项≥3亿越盾。


(三)




外国承包商税(FCT)




1

基本概念和税率

越南外国承包商税(FCT)并非独立税种,针对境外承包商在不构成PE前提下,由越南业主代扣的增值税(VAT)与企业所得税(CIT)的统称,专为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外资承包商所制定的纳税规则。FCT中,VAT和CIT税率、征税范围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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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外国承包商税详细规定


2

合同拆分策略

EPC总包合同,如果不分拆,统一按VAT5%+CIT5%=10%扣FCT。因此,可以通过EPC合同拆分获取材料和设备供应的FCT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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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拆分合同的FCT优化


例如,1000万美元EPC合同,不拆分FCT税负100万美元;合理拆分为设计、设备、施工,综合税负可降至50–60万美元。


但合同拆分必须满足:①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②各部分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③交付边界、责任划分清晰;④技术附件、验收标准等配套文件一致。若全套交付物、物流、发票、付款流与拆分架构不匹配,税务可重新合并征税。


(四)




关税




1

一般税率

越南进口设备、建材,以到岸价作为关税计税基础,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自贸协定特惠税率三档。普通税率适用于既未与越南建立最惠国待遇关系、也没有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税率相对较高。最惠国税率(MFN) 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是越南关税的默认基准税率,工程类设备多为0‑15%,建筑材料税率区间从0%到20%不等。自贸协定特惠税率是三档中最低的,凭有效原产地证书(C/O)可将符合条件货物的关税降至0%。


2

优惠路径

鼓励类投资项目,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进口设备,且属于越南国内不能生产的品类,可以申请零关税。但需注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不在国内已生产设备目录内;②凭投资优惠资格向海关申请免税;③必须在设备到港前完成免税资格确认,货物到港后再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自贸协定特惠税率也可有效降低关税。对中国工程企业而言,凭有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E),部分税目可享受0%至5%的特惠关税。施工用工程机械,项目结束后需要运回国内的,可办理临时进口,免征进口关税,但需要履行海关备案担保手续,且逾期未复运出境会补税。


(五)




个人所得税与社保




1

税收身份认定与计税规则

越南个人税收身份决定征税范围与税率,同时参考停留时长与习惯性居所两项判定标准。

税务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越南累计停留≥183 天,或在越南具备习惯性居所。长期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可作为习惯性居所佐证材料,即便实际停留不足 183 天,仍存在被认定税务居民风险。居民就全球收入纳税,适用 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26 纳税年度采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税基数为扣除社保、家庭扣除后的月度应税所得):

 ≤1千万盾:5%;

1千万‑3千万盾:10%;

3千万‑6千万盾:20%;

6千万‑1亿盾:30%;

>1亿盾:35%。

非税务居民:不满足居民认定条件,仅对来源于越南境内收入征税,薪资类收入执行 20% 固定税率。

企业外派人员,即便薪酬全部由国内发放,越南税务机关可调取出入境记录结合 PE 判定追溯补税、加收滞纳金。


2

家庭扣除与免税收入

越南个人所得税设置法定家庭专项扣除标准。2026纳税年度纳税人本人月度基础扣除为1550万越南盾/月;每位受抚养人月度扣除620万越南盾/月。

并且,夜班加班费、未休假补偿工资、侨汇、奖学金、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制服费、合规额度内午餐补贴、一年一次外派探亲往返机票,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外籍员工社保强制义务

外籍员工与越南本地法人、在越注册分公司签订 12 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须强制参加越南社保,失业保险对外籍人员免除,雇主承担约 20.5%,个人承担 9.5%。若委托 EOR 第三方签署本地劳动合同,由 EOR 作为雇主履行参保义务。

越南社保法下的境内雇主包含本地法人及境外企业的越南注册分公司,无注册实体但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属于社保法法定雇主。由境外母公司直接外派、无本地签约主体的人员,不触发越南社保义务。


(六)




其他税种




1

特别消费税(SCT)

越南的特别消费税是针对烟草、酒精饮料、啤酒、汽车及含糖饮料等奢侈品和特定消费品的特殊税种,一般在进口和销售环节征收,税率区间为10%~75%。24座以下的机动车属于SCT应税对象,包括轿车、四轮载客车辆、双排座皮卡等。暂进口再出口、暂出口再进口的货物,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免税期限内(现行法下最长60天),不属于SCT征税对象;若超过期限或改变用途,则须补缴SCT。因此,工程企业应当注意相关施工车辆若进口则可能触发应税条件。


2

环保税

越南的环保税是针对使用后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商品征收的间接税,采用从量定额方式,由生产商和进口商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应税对象包括八类商品:汽油、石油、润滑脂(含各类化石基油品,混合燃料仅对化石基部分计税);煤炭(褐煤、无烟煤、肥煤及其他煤类);HCFC溶液;应税塑料袋;限制使用的除草剂;限制使用的灭蚁剂;限制使用的林产品防腐剂;限制使用的仓库消毒剂。工程企业进口柴油用于施工机械,即触发柴油的环保税纳税义务,按进口时的适用税额计入成本。


三

税务合规与申报管理


(一)




申报期限




越南税务申报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申报周期和截止时间。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和规模,确定适用月度申报还是季度申报,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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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常见税种申报和缴纳时限


(二)




电子发票与电子交易




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54/2026/NĐ-CP号法令及第91/2026/TT-BTC号通知正式生效,新版电子发票规则实施。企业开票、申报、红冲作废均通过越南税务总局GDT 系统实时传输电子发票数据。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家庭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强制使用电子发票;新增可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主体,包括电商平台运营商、外国数字平台运营商等;新增可在对账后周期性开票的服务类型,包括线上报纸广告、数字技术服务、IT服务、保险服务等;对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特定服务,须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交易明细信息申报表》。


(三)




延期缴纳税款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越南提供了税款延期缴纳的政策支持。根据第245/2026/NĐ-CP号法令,适用对象为农业、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旅游业等43个行业组的企业与小微企业。仅延期缴纳税款,不减免税款,逾期依然产生滞纳金;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可延期。延期缴纳税款不等于延期申报,申报义务的截止日期保持不变,企业仍需按期申报,只是可以延后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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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常见税种延期缴纳时限


(四)




FCT申报时限




外国承包商税(FCT)不适用月度/季度申报周期,而是按次申报。越南买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扣及缴纳,逾期按每日0.03%计收滞纳金。


四

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


对于在越南设有母公司、子公司或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而言,转让定价是不可避免的合规议题。近年来,越南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持续收紧,工程企业因关联交易频繁、金额较大,已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一)




关联方认定标准




判断交易双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转让定价的首要环节。根据第255/2026/NĐ-CP号法令,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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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




合规的转让定价方法




越南税务机关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有5种类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适用场景:所有类型关联交易,能找到高度相似的独立交易价格。

工程场景:越南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采购设备、材料,同时向本地独立客户销售/采购同类产品。


2.再销售价格法(RPM)

适用场景: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分销或单纯购销。

工程场景:越南子公司从母公司采购标准设备,仅承担仓储、物流、简单安装指导后转售给本地独立客户。


3.成本加成法(CPM)

适用场景:有形资产购销、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工程场景:母公司向越南子公司提供设计、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服务;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关联借款;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来料加工或施工服务。


4.交易净利润法(TNMM)

适用场景:关联交易类型复杂,难以按单笔交易找到可比价格;被测试企业不拥有重大无形资产。

工程场景:越南子公司承担综合性工程功能(采购、施工、管理),与母公司有多笔不同类型关联交易;子公司微利或亏损时。


5.利润分割法(PSM)

适用场景:关联交易高度整合,各方对合并利润贡献难以单独评估,且涉及独特无形资产。

工程场景:母公司与越南子公司共同执行大型EPC项目,母公司提供核心工艺设计,子公司负责施工执行。


(三)




关联交易实务风险




工程企业的关联交易类型集中、金额较大,因而关联交易风险更为高发,也更易触发税务机关关注。以下四类情况是常见的风险。


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服务真实发生、带来经济附加价值、不存在职能重复,仅有合同和发票不足以支撑扣除。


2.关联方设备采购定价。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将直接拉高项目成本,若子公司承担实质性功能却仅保留微薄利润,易引发转让定价调整。


3.母公司关联借款利率。净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上限为EBITDA的30%,超额部分可结转5年;银行信贷、ODA及政策性贷款豁免。利率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EPC拆分后的分包安排。分包给关联公司的价格须有独立交易支撑,拆分须有真实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定性。


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准备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并合规申报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即使营收低于500亿越南盾、关联交易金额小于300亿越南盾、且利润率达到相应标准时可豁免本地文档,但不等于免除披露义务,税务机关仍有权发起调查。


五

税务筹划建议

(一)




项目全周期筹划




1

项目启动前

税务筹划70%的效果,取决于项目启动前的设计。

业务模式选择:短期小额项目(<6个月)适用FCT代扣模式,长期大额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测算两种模式税负差异后审慎决策。

选址与园区:优先考虑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社会经济困难地区,争取10%优惠税率及四免九减半政策。

EPC合同拆分:设计、设备供货、施工安装分别签署独立合同,定价合理,交付边界清晰。

优惠资格认定:符合条件即提前申请,避免项目开工后补办。

融资结构设计:优先使用银行信贷,控制关联方借款比例,净利息支出不超过EBITDA的30%。


2

项目执行中

PE风险监控:建立人员停留台账,服务人员12个月内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短期项目工地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发票合规:全部业务通过GDT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大额支出采用银行转账,完整留存凭证。

进项抵扣:充分利用2026年新规,分期付款取得发票当期即可申报抵扣,优化现金流。

个税优化:合理运用免税津贴(制服、午餐、探亲机票等),降低外派员工税负。

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达到门槛的及时准备本地文档。

关税优惠:设备进口选择适用路径(免税/自贸协定/临时进口),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3

年度合规

所得税、增值税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缴纳,转让定价文档年度准备与披露。


(二)




常见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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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常见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



结语


近年越南税务监管持续收紧,稽查力度、处罚力度、合规门槛全面升级,常设机构认定、计税方式误用、转让定价不合规、税收优惠滥用等问题,已成为外资工程企业在越经营的高频风险点,大量外资企业的补税、罚款判例,也印证了越南税务合规从“可选优化”转向“硬性底线”的行业现状。尤其2025-2026年越南多项税务新政落地,税制规则迭代加快,对出海企业的精细化财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出海越南的工程企业而言,税务筹划的核心并非单纯降负,而是合规为先、事前布局、全周期管控。企业需摒弃事后补救的被动思维,在项目立项、合同签订、施工执行、年度汇算全流程嵌入税务合规管控,充分活用增值税减免、园区税收优惠、关税特惠、税款延期等新政红利,在规避稽查处罚风险的同时,最大化优化项目综合税负、盘活企业现金流。未来,随着越南税制持续完善、监管体系愈发精细化,常态化合规自查、专业化税务筹划、标准化流程管控,将成为外资工程企业深耕越南市场、实现稳健长效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相关法规可能发生更新变化,具体业务事项请以越南官方法令文本为准,并咨询当地持牌专业顾问。)


#参考文献 #

  1.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北京:国家税务总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Z].

  3. 越南政府.增值税法实施细则:181/2025/NĐ-CP[Z].修订:144/2026/NĐ-CP.

  4. 越南财政部.增值税操作指引:69/2025/TT-BTC[Z].

  5. 越南国会.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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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越南财政部.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引:20/2026/TT-BT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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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越南财政部. 税务管理配套指引: 89/2026/TT-BTC[Z].

  11. 越南政府.关联交易转让定价:255/2026/NĐ-CP[Z].

  12. 越南政府.税款延期缴纳:245/2026/NĐ-CP[Z].

  13. 越南政府.进出口关税:26/2023/NĐ-CP[Z].修订: 201/2026/NĐ-CP,72/2026/NĐ-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