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筹划or事后追回? 赴哈萨克斯坦工程企业税务筹划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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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中亚最大的经济体。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哈萨克斯坦2025年GDP约3030亿美元,经济增速达6.5%。出口贸易仍以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能源资源类产品为核心支柱,同时国内经济结构正持续加速多元化转型。同时,哈萨克斯坦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首倡之地和重要合作伙伴。截至 2024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全行业直接投资存量达86.6亿美元,2025年双边贸易额达487亿美元,同比增长11%,创历史新高。在工程承包领域,中国企业深耕哈萨克斯坦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矿产加工等核心领域的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目前已成为哈萨克斯坦最主要的工程承包合作来源国之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于2001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中哈税收协定》,下称协定),2004年1月1日正式执行,为中资在哈的投资和经营提供了强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上图为:哈萨克斯坦地图
然而,市场机遇与税务风险并存。随着中国工程企业在哈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税务合规与筹划能力正日益成为决定项目盈亏的关键因素。以下两个真实案例,充分说明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案例一:事前筹划、高效节税
M公司承揽哈萨克斯坦14亿美元炼油厂改造项目,在哈设立分公司并构成常设机构。按当时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须缴纳20%企业所得税,外加15%分支机构利润税。M公司在投标前即完成税务调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按规定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向哈方申请《中哈税收协定》待遇。依据协定第十条第六款,分支机构利润税从15%降至5%。2015至2022年间,M公司累计节税约1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事后追缴、成本高昂
杰瑞公司2010年在哈设立子公司,以租赁方式投入设备。按《中哈税收协定》,跨境设备租赁的租金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限制税率。但公司起初未研究协定,被哈方按国内法20%税率代扣代缴,多缴150万元。申请退税时被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驳回,后经烟台市国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中哈相互协商程序(MAP),经多轮谈判才最终追回,前后耗时数年。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税务管控效果的差异,不在于项目规模或争议复杂程度,而在于税务介入时点。M 公司将税务合规前置至投标阶段,提前完成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与备案,在长达七年的项目周期持续享受优惠税率。反观杰瑞公司,因前期未吃透双边税收协定规则,误用当地国内税率造成多缴税款,后续虽通过跨境相互协商程序追回损失,但耗时数年、成本极高。说明事后维权远不及事前合规,交易架构初期的税务定性与协定适用,是控制项目税负的核心关键。
此外,2026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版《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进一步重塑了中资企业的经营税务环境。本次修改以税制精简为表层方向,申报流程、税种数量有所优化,但核心税负与监管尺度收紧,增值税税率由 12% 上调至 16%,税务稽查力度加强。新税法的执行,压缩了企业以往事后补救、容错调整的空间。
税制迭代叠加跨境税务规则的复杂性,让前置化税务筹划从 “可选加分项” 变成海外工程盈利的 “必备底线能力”。对出海哈萨克斯坦的中资工程企业而言,必须将税务尽调、架构设计、协定待遇备案、合规风控全面嵌入投标与立项阶段,把税务逻辑深度融入项目商业决策。通过系统化的事前筹划,既能精准对冲新税法带来的税负上涨、稽查从严风险,又能合法合规降低整体税务成本、增厚项目真实利润,实现海外项目合规避险、税负可控、收益最大化。
一
哈萨克斯坦税收基础体系
(一)
税收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依据,核心是《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现行第214-VIII号《哈萨克斯坦税法典》。
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由国家收入委员会负责,主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税等。投资优惠政策由投资委员会审批,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协调服务,国家收入委员会负责征管执行。
月度计算指数(MCI)是哈萨克斯坦的法定基准单位,用于计算各类税费、罚款及社会福利。2026年MCI为4325坚戈(约62.8元人民币)。合同中的金额常以“X倍MCI”表述,企业需换算为具体金额进行成本测算。
(二)
外资在哈萨克斯坦的经营主体分类
外资进入哈萨克斯坦市场,可能涉及的经营主体形式包括5种形式:

上表为:不同经营主体的税法身份和义务范围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下注册成立,或其有效管理地(即实际管理机关/董事会所在地)位于哈萨克斯坦的法人。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的收入在哈萨克斯坦纳税。
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哈境内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当非居民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哈开展业务时,其纳税范围不仅包括哈境内来源所得,还包括来源于境外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
常设机构(PE)判定规则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决定了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采用事实认定原则,主要规定在第226条至第228条:
1.固定场所型PE(第227条)
非居民通过位于哈萨克斯坦的任何固定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即构成常设机构,无论该活动持续时间长短。
2.服务型PE(第228条)
非居民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哈萨克斯坦为同一个或相关联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3天,即构成常设机构。“相关联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如果非居民为同一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且合同之间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则视为相关联项目。
3.代理型PE(第226条)
非居民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即构成常设机构。
但《中哈税收协定》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认定作出了特殊规定,协定优先级高于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因此工程企业可以依据协定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①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与建筑安装工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12个月以上构成PE;
② 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为同一个或相关联项目提供劳务(含咨询劳务),累计超过12个月构成PE;
③ 拥有签约、开票、库存交付、招揽订单权限的非独立代理人开展活动,同样构成PE(“代理型PE”)。
二
外企业全税种规则
(一)
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CIT)
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采用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20%。银行和博彩业税率调高至25%;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组织适用税率为5%,2027年起适用10%;农产品生产者保留3%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非居民常设机构与居民企业同样适用标准税率20%;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适用预提所得税制度。

上表为:企业所得税详细规定
《中哈税收协定》第7条第3款规定了PE利润计算时,PE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利息(银行除外)不得作为费用扣除,从总机构取得的此类收入也不计入利润,不得仅因采购货物将利润归属于PE。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第294-296条对长期合同的年度利润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期限超12个公历月的建筑合同为长期合同,收入确认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经选定不可变更:
①实际法(默认):当期应计收入不低于当期实际发生成本
②完工百分比法:当期收入=合同总收入×(当期累计成本÷预计总成本)
完工日期以最终验收单或项目验收投入使用证书中较晚者为准。按每个长期合同单独核算。
在资产折旧方面,生产性建筑物、生产设施、机器和设备的升级改造费用可税前扣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月折旧率0.83%;机器和设备2.08%;固定资产单组可计折旧余额少于300倍MCI的可一次性扣除;首次在哈投产的固定资产可按2倍折旧率扣除;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0%。
预提所得税(WHT)
未构成PE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交易收入,包括一般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制度。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虽属收款方(非居民企业),但计算、扣缴和申报缴纳的法定义务由支付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PE)作为税务代理人履行。因此需注意,向未构成PE的非居民企业付款时,支付方须按法定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上表为:《哈萨克斯坦税法典》预提所得税详细规定
《中哈税收协定》提供了预提税优惠税率,享受协定优惠的前提是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得的实体。缺乏商业实质的“导管公司”通常难以被认定。因此,必须提前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确保受益所有人身份清晰。

上表为:《中哈税务协定》预提所得税优惠
净利润税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非居民PE在15%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税后净利润还须另行缴纳15%的净利润税(实务中常称“分公司税”或“分支机构利润税”)。该税针对的是非居民PE的税后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须缴纳。依据《中哈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六款,分公司税可通过申请协定待遇从15%降至5%。

上表为:净利润税详细规定
(二)
间接税
增值税(VAT)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6%。强制登记门槛为年营业额10000倍MCI。医疗与医疗服务适用5%优惠税率,2027年起10%。国产图书及出版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上表为:增值税详细规定
进项抵扣必须取得经哈萨克斯坦税务系统认证的电子发票(ESF)。纸质单据或未及时认证的电子票一律不能抵扣。税务局大数据系统同步监控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和物流。乱抵扣被认定为偷税,罚款是抵扣金额的3倍。
不动产相关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分包工程,每一笔进项都需合规电子发票。
用工税负
工程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用工,涉及7种法定缴款,分属税务局和社保机构两套系统。这7项中只有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养老金、医保、社会保险等属于强制性社保缴款,法律上不是税。但从企业成本角度看,它们均为法定、强制、不可协商的支出,构成广义的用工税负和实际用工成本,也是企业必须重点关注的合规事项。

上表为:用工税负明细
进口税
哈萨克斯坦实行双重关税体系:① 加入WTO后实施的本国关税;②EAEU统一关税税则。进口时可选择适用较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6年5月31日起,哈萨克斯坦对水泥、建筑砂浆、石材、石膏板、平板玻璃等建筑材料实施为期6个月的第三国进口限制,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进口不受禁令约束,仅限非联盟国家进口。禁令解除后相关税率是否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尚待关注。

上表为:部分商品关税规定
其他税
财产税: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1.5%缴纳,次年3月31日前申报。投资优先项目可享8年免征。
土地税:按面积乘税率乘系数计算,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税率差3倍。多个地块必须分别申报。投资优先项目可享10年零税率。
交通工具税:按车型排量征收,融资租赁交通工具的承租人为纳税人。农业机械免税。
超额利润税:仅矿产使用者缴纳,净利润占扣除额超25%触发,税率5%至10%。
三
税收优惠政策
(一)
投资优先项目
新建生产项目投资额达200万MCI(食品轻工业100万MCI)即可申请投资优先项目认定,享受以下优惠:
①10年企业所得税免征、10年土地税免征;
②8年财产税免征;
③5年进口关税免征;
④最高可获得相当于项目投资额30%的国家实物补助;
⑤500万美元以上投资项目,5年内减免50%土地税。
扩建或技术更新项目(投资额500万MCI以上)可享受最高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在引进外国劳动力时免许可、免配额。
(二)
经济特区(SEZ)
哈萨克斯坦设有多个经济特区和技术园区。入驻企业须被正式认定为经济区参与者并纳入统一名录,在所在区域税务机关完成登记。税收优惠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优先活动收入:
①前10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后10年按10%征收;
②个人所得税、土地税、财产税等多项减免;
③区内自用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口可申请进口税费减免。
一般情况下,经济特区参与者必须是哈萨克斯坦法人。非居民PE本身不被视为法人,通常不具备参与者资格。但阿斯塔纳—新城的法规明确将税收优惠适用主体扩展至在特区内税务委员会登记的“通过常设机构行事的非居民企业”,前提是交易与特区内优先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企业未能持续从事优先活动,或收入核算不清,税务机关可取消优惠资格并追溯补缴税款。

上表为:部分经济特区详情
(三)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
AIFC采用基于英国法律规范的司法体系,为投资者提供高度透明的法律保障。AIFC企业可享受最长5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通过“香港/新加坡—AIFC”架构可优化全球税负、降低股息预提税、实现资金池管理。
(四)
其他优惠
首次在哈投产的固定资产可按2倍折旧率扣除。
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0%。
可再生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全免。
新矿区前5年免征矿产资源开采税。
四
合规义务与处罚标准
(一)
登记、申报时限
在哈萨克斯坦,企业须依法按时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登记及各税种申报缴纳,违者将面临罚款。

上表为:税务登记和申报时限
(二)
转让定价规定
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涉及有形资产购销、无形资产转让、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的交易,分支机构与总部构成关联关系。当与关联方的受控交易金额达到25万倍MCI且报告财务年度前一年的收入不低于500万倍MCI时,必须编制转让定价本地文档。转让定价文档一般在报告财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以电子形式提交,建筑安装工程类在国际经营交易监控名单中,其转让定价本地文档须在次年5月15日前提交。关联方借款的债资比上限因主体类型而异:一般企业债务与权益比例不得超过4:1;金融机构不得超过7:1。
(三)
文档保留和追征期效
发票(进项及销项)、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会计凭证,自相关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建议保存至少5年,与一般会计凭证保存期限一致。会计信息应在实体注销后仍可获取至少5年,注销前需将未到期文件依法移交。
追征期方面,一般企业为3年;大型企业(纳入税务监控)及矿产使用者(底土使用者)为5年。
(四)
高频违规处罚清单

上表为:高频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
五
外资工程企业税务筹划实操方案
(一)
合理选择经营主体
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经营主体的选择应基于业务性质、存续期限与税务成本综合考量。分公司和常设机构在税法上构成非居民常设机构,所得税适用20%企业所得税,且通过《中哈税务协定》可获得分公司税5%的优惠。所以短期项目优先选分公司和常设机构。子公司作为居民企业,适用20%企业所得税,利润留存当地再投资时不触发股息预提税,利润汇回时,股息预提税为10%。另外,子公司还可申请经济特区优惠,最长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全免。因此,长期项目优先选子公司,利润留存再投资可避免预提税。
(二)
合理设计合同架构
合同拆分在具备真实商业实质的前提下,是一种合法的税务安排——将EPC总包拆分为设备采购、设计服务、施工安装等独立合同,适用不同的税务规则和PE认定标准,可以优化整体税负。但转让定价法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不再只看合同文本,而是深入分析各方的实际行为、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人为虚假拆分合同、无商业实质拆分可能会被重点审查并处以罚款。因此,合同拆分的关键在于让拆出去的每一部分都有真实的商业实质支撑,关联交易定价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提前准备好定价论证文件。
(三)
合理控制工期
《中哈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连续超过12个月构成PE。对于长期项目,应结合实际商业安排合理规划工期,不宜通过人为拆分项目或短期停工规避期限计算。同时,应做好人员停留及项目关联性记录,并审慎控制当地代表的合同签署权限,降低建筑型、服务型及代理型PE风险。
(四)
充分利用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先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但申请时点和持续合规要求同样关键。企业需要在项目启动前就完成资格评估和申请,一旦错过窗口期,后续无法追溯享受。但优惠资格附带持续合规义务,如果未能持续从事优先活动或收入核算不清,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资格并追溯补税。因此,建议在投标报价阶段把优惠纳入成本测算,同时确保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反映优先活动收入。
(五)
正确运用《中哈税收协定》优惠
《中哈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能够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的收益保全,但协定优惠不自动生效,须提前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协定优惠,需提前备齐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全套佐证材料,不支持事后临时补报。因此需按照 “签约定性、匹配协定、备证备案、申请待遇、完成收付” 的流程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受益所有人”身份在审查中被否定——如果控股架构中存在导管公司特征,比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中间层且缺乏实质经营,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协定待遇,直接按国内法税率征税。届时再想追回多缴税款,不仅程序繁琐,时间成本也很高。因此,需要从投资架构搭建阶段就做好筹划,由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持股,避免不必要的中间层。
(六)
境外税收抵免与利润保留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境外依法缴纳、符合规定的所得税性质税款,在满足中国税法条件并取得相应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境外税收抵免制度计算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原则上可以向以后五个年度结转。另外,利润处理上,合理保留境外利润用于再投资,可以避免预提税及国内补税。且哈萨克斯坦标准企业所得税率20%高于我国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12.5%预警线,常规纳税状态通常不会触发受控外国公司风险。但若企业享受特区优惠、投资优先项目免税等政策导致实际税负低于12.5%,将产生国内CFC涉税风险,需提前做利润留存合规论证。另外,如果利润长期滞留境外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也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因此,建议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计划,留存与再投资决策要有完整的董事会决议和商业合理性说明。
结语
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哈工程合作持续深化,中国工程企业深度参与哈萨克斯坦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转型。随着哈萨克斯坦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哈双边贸易不断加强,经营主体选择、合同架构设计、常设机构认定、投资优惠落地、双边税收协定适用、境外税收抵免与利润留存安排,环环相扣,直接决定海外项目的最终收益。
跨境税务治理并非财务部门的单一事项,而是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的系统性体现。税务筹划的成败,往往不在于技术复杂度,而在于介入时机。在中哈经贸持续扩容、税制改革迭代升级、跨境稽查日趋精准的背景下,海外工程利润不再依靠低价竞标,而是依靠系统化、前置化、合规化的跨境税务治理能力。投标前置税务尽调、架构前置税负筹划、全周期合规风控,是中资工程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市场实现避险、提利、长效经营的核心竞争力。谋定而后动,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相关法规可能变化,具体事项请以官方文本为准,并咨询专业顾问。)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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