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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判例警示!赴坦桑尼亚工程企业税务合规与筹划全解
时间:2026-08-25

重磅判例警示!赴坦桑尼亚工程企业税务合规与筹划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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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 · 敏捷 · 强韧 · 融合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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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出海服务港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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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坦桑尼亚上诉法院Thales LAS France SAS 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作出终审判决,成为外资工程企业在坦桑尼亚开展项目的税务风险典型警示案例。当前大量中资企业深耕坦桑基建、水利、电力、房建市场,若不吃透当地税制常设机构判定行业特殊涉税规则,极易出现利润大幅缩水、巨额罚款、双重征税等问题。本文基于坦桑尼亚现行税法财政法修订内容系统梳理外资全税种规则、经营主体选择、合规义务与落地筹划方案,为赴坦桑尼亚开展工程业务的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案例详情


Thales LAS France SAS(简称Thales,下称Thales母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实体,在坦桑尼亚注册有分支机构:Thales坦桑尼亚分公司(以下简称坦桑分公司)。2017年Thales母公司坦桑尼亚民航局签订一份约673亿先令的采购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设计、制造、交付、安装并调试四台空管雷达设备。项目实施时,设备的设计、制造、交付均由Thales母公司在法国完成,在坦桑尼亚的安装和调试由坦桑分公司执行,由此Thales母公司获得“离岸收入”坦桑分公司获得“在岸收入”。其原本规划仅将“在岸收入”在坦桑纳税“离岸收入”留存Thales母公司


坦桑尼亚税务局(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TRA)在对坦桑分公司进行审计时,援引了“引力原则(Force of Attraction)”,将“离岸收入”纳入坦桑分公司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利润汇回税。“引力原则”是坦桑尼亚《所得税法》中的第92条和第90条相关内容的延申表达,其触发条件是,母公司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国与当地居民开展的商业活动,与其分支机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所从事的活动相似或属同类性质。一旦该规则被触发,母公司所获得的收入应纳入分支机构,从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以及利润汇回税。


坦桑分公司对TRA的裁定不服,向税收收入上诉委员会和税收收入上诉法庭寻求救济,均未获成功,最终向坦桑尼亚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完全驳回上诉裁定维持TRA征税结论。在审理时,法院重审:


1.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活动属于与坦桑尼亚民航管理局同一合同安排下的组成部分;且

2.此类活动具有相似性和相互依存性,意味着TRA“吸引力法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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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Thales案件法院判决书


Thales案的终审判决,表面上是TRA援引“吸引力法则”获胜,但其深层意义远不止于此。上诉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揭示了一个趋势坦桑尼亚税务当局正将“经济实质”与“合同整体性”作为判定纳税义务的核心标尺。对于在坦桑尼亚开展工程业务的外资企业而言,Thales案并非孤立的司法事件,而是一面反映当地税务监管逻辑变化的镜子——合同架构如何设计、离岸与在岸业务如何切割、常设机构如何认定,都将直接影响项目利润的最终归属


下文将从企业所得税、预扣税、技能发展税、增值税、进口关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维度,逐一梳理外资工程企业须掌握的核心税种规则合规要点,为企业构建系统性的税务认知框架提供参考。


坦桑尼亚税收基础体系

与经营主体税务差异


(一)




税收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坦桑尼亚税收体系以六部核心法典为制度基石,并每年通过《财政法》对各类税率及征管规则进行动态修订核心法律包括:《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税务管理法》《海关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此外,作为东非共同体成员国,坦桑尼亚还适用东非共同体统一海关管理法规和东非共同体共同对外关税(EAC-CET 2022),相关跨境贸易与通关事宜须同时遵循该区域规则。


坦桑尼亚税务管理由两大核心机构分工负责:

坦桑尼亚税务局(TRA):负责企业所得税、预扣税、增值税及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同时承担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及违规处罚等执法职能;

坦桑尼亚投资、贸易和工业区经济区管理局(TISEZA):统筹管理各类投资税收优惠及经济特区政策的申请受理、审批落地与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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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坦桑尼亚税务局官网


(二)




外资四类经营实体税务对比




外资进入坦桑尼亚市场,通常可选择以下经营主体形式:居民子公司外国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代表处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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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不同实体的税务对比


根据《所得税法》第86条第(4)款居民公司的认定适用以下标准:


1. 在坦桑尼亚法律下注册成立;或

2. 在纳税年度内任何时候,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活动在坦桑尼亚行使(包括通过电子方式)。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即认定为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坦桑尼亚境内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须注意,非居民公司若通过在坦桑尼亚设立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则该常设机构将被视为国内常设机构,须依照常设机构相关规则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




常设机构判定规则




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常设机构(PE)是指一个人从事经营的场所,其判定规则为:


1.建筑、装配、安装项目含配套监督工作,周期满6个月即构成PE;

2.在坦桑尼亚境内使用、安装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无时间门槛,直接认定常设机构;

3.通过拥有签约、开票、库存交付、招揽订单权限的非独立代理人开展施工,同样构成PE。


基于上述标准,绝大多数赴坦桑尼亚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外资企业均将构成常设机构,须据此依法履行当地全税种的申报与缴纳义务


外资工程企业全税种实操规则

(一)




直接税




1

企业所得税

居民公司及境外企业在坦桑尼亚设立的常设机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此外,常设机构还应就汇回母公司利润缴纳10%利润汇回税。对于连续三年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若满足法定条件,可选择按年度营业总额的1%缴纳推定所得税,以替代常规计税方式。


针对工期超过6个月的长期建筑合同,税法强制要求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各纳税年度应税收入。完工百分比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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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要求企业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期确认收入,而非于项目完工时一次性确认。


资产折旧方面,施工类资产适用差异化余额递减法折旧。其中,计算机设备及土方工程设备等特定资产的折旧率为37.5%,相应折旧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从而有效降低当期税负


2

预扣税制度

坦桑尼亚税法实行所得税预扣税制度,即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特定款项时,负有法定义务从该笔款项中按法定比例直接扣缴相应税款,并代为向税务当局上缴。


针对建筑行业,预扣税适用规则如下:


1.本地分包商(含境内常设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按付款金额的 5% 预扣税款

2.向无常设机构的境外分包商支付服务费用:按付款金额的 15% 预扣税款,该笔预扣税为最终税负,收款方无需就该笔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3.向出租方支付建筑和土地租金:按租金的10% 预扣税款


当合同同时涉及采购与工程服务时设有特殊的计税基数拆分规则:合同总额按材料:服务=3:2的比例划分计税基数,即仅合同总额中40%的服务部分需要计缴预扣税,材料部分不纳入预扣税计税范围。举例说明:假设某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亿坦桑尼亚先令,其中材料部分为60亿先令、服务部分为40亿先令。应预扣税额=40亿先令×5%=2亿先令。


3

资本利得税

坦桑尼亚对资产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适用税率因转让主体身份及资产类型而异:


居民个人及居民企业(含常设机构)转让工地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若能够提供完整的成本记录,则适用10%的资本利得税率;若无法提供成本记录,则按转让收益的3%计征


非居民企业转让在坦桑尼亚境内的工地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统一适用20%的资本利得税率


涉及矿权、石油及相关资产转让的收益,无论居民或非居民,税率为30%


4

技能发展税(SDL)

技能发展税(SDL)是坦桑尼亚政府为资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升劳动力技能而设立的一项专项税

坦桑尼亚大陆SDL税率为雇员月薪总额的3.5%,雇员达10人及以上企业必须缴纳;桑给巴尔SDL税率为雇员月薪总额的4%,雇员人数4人及以上企业必须缴纳。


(二)




间接税




1

增值税

坦桑尼亚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桑给巴尔地区为15%。《财政法》引入了政府业主代扣增值税机制:采购货物时,政府业主按3%的比例代扣增值税;采购工程服务时,按6%的比例代扣。对于货物与服务混合合同,统一按3:2的比例分摊计税基数。供应商须按18%全额申报,可凭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仅就差额部分实际缴纳入库


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及其保险、航空器/船舶维修保养与用品、过境货物附属服务(30天内)、国际管道运输,以及境外实际履行或向境外客户提供且与坦桑境内土地/货物无关的服务——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此外,建筑工地在增值税法上被认定为法定的“固定场所”,外国承包商须在开工后15日内办理纳税人识别号(TIN),并在30日内完成增值税登记。对于无固定场所的境外企业,须指定一名坦桑尼亚本地居民作为增值税代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2

进口关税与工业发展Levy(IDL)税

坦桑尼亚采用东非共同体统一的关税标准(EAC CET),仅对东非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征收进口关税,没有单一的"标准税率",而是采用四级阶梯税率结构。部分资本货物、原材料、药品均采用0%税率,例如施工机械、发电机、原油管道钢管;半成品、工业零配件均采用10%税率,例如冷轧钢板、浮法玻璃、水泥熟料;一般制成品、结构件,如桥梁结构、塔架、脚手架、预制建筑等,采用25%税率;波特兰水泥、瓷砖、钢筋、钉子、门窗框架等敏感商品采用35%税率。


对于道路、桥梁、机场、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进口专用资本货物可享受免征关税及暂停税的优惠待遇与坦桑政府签约的承包商施工专用设备及建材可全额免除进口关税。获得对于短期施工用途的设备,可申请临时进口通道,在12个月内复运出境的,即可免缴进口关税,仅需缴纳相应保证金。


进口建材在关税之外,还需额外缴纳工业发展税(IDL)。其中,水泥、钢棒及预制建筑产品适用税率为10%瓷砖、玻璃及钢材适用税率为5%


3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附表及2026年《财政法》修订,外资工程企业需关注以下核心印花税税率:


1.一般协议或合同按定额2000先令征收;

2.租赁合同(含分租)按年租金的1%征收;

3.公司章程按10000先令征收;

4.授权书按2000先令征收。


与坦桑尼亚政府部门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纯商品销售协议政府招标协议劳动合同出口加工区或经济特区内的财产转让均可依法免征印花税


4

消费税

坦桑尼亚从价消费税的税率每年依据截至3月份的年度实际通胀率上浮2个百分点进行调整,该部分税负构成项目运营中一项固定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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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部分商品现行消费税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


(一)




基础设施资本货物零关税




道路、桥梁、铁路、电力、供水等基建项目所需进口的资本性货物,可享受全额免征进口关税。与政府签约的承包商亦可获得建筑材料免征关税。申请主体须向坦桑尼亚投资、贸易和工业区经济区管理局(TISEZA)提交投资优惠证书申请,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件及设备清单。审批周期通常为30至60个工作日。获批后,企业凭该证书在海关办理免税清关手续,所进口设备须严格限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领域


(二)




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及豁免




入驻经济特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其前10年经营收入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根据2025年《财政法》修订后的规定,该优惠仅适用于面向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收入,面向坦桑尼亚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同时特区企业仍可免征公用事业增值税及码头税


(三)




国家级战略项目增值税免税




内阁审批认定的大型基建或能源类战略项目,可申请覆盖全流程的增值税免税待遇,有助于减少企业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资金垫付压力。但需注意,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




采矿建设期专项减免




持有框架协议的矿山项目在建设阶段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该优惠自项目首次实现商业产出之日起自动终止,建设期与生产期的划分节点即为首次商业产出时间。


(五)




财政稳定协议




投资规模达十亿级以上的大型项目,可与财政部签订财政稳定协议锁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核心税种税率(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扣税),从而规避每年《财政法》修订可能带来的加税风险。协议有效期内,若法定税负提高,增加部分由政府补偿企业;若税负降低,企业则可直接享受下调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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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主要税项一览表


合规义务与处罚标准

(一)




登记、申报时限




纳税人识别号(TIN):应在开工经营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

增值税登记:达到应税门槛的,须在30日内办理登记;持有施工合同的,可提前申请意向交易者登记。

申报周期增值税实行月度申报,截止日期为次月20日;预扣税应于次月7日前上缴;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如果预缴税额小于应缴税额,要在每年6月30日前计算补缴。


(二)




分包披露要求




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承包或分包合同后30日内,须通过电子方式向税务局报送全部合作方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TIN)、合同金额、工期及预扣税测算等。违规处罚标准取以下两者中的较高值: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5%,或4000个货币点(1货币点=15000先令,折合6000万先令)。


(三)




转让定价规定




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但在涉及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等)的交易,分支机构与总部构成关联关系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0亿坦桑尼亚先令,须编制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准备完毕;关联借贷的债资比上限为7:3,超额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有涉税资料须至少保存5年,电子数据的主服务器须设在坦桑尼亚境内,记录须以坦桑尼亚官方语言保存。


(四)




高频违规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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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高频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


外资工程企业税务筹划实操方案

(一)




审慎设立经营实体




对于工期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大型项目,建议优先设立本地子公司,将利润留存于坦桑尼亚境内。需注意,子公司注销流程通常需时约6至12个月,且注销清算需就剩余资产缴纳10%税费。超过6个月的项目按照常设机构进行全税种纳税。对于短期项目设备可采取12个月临时进口通道,完工后复运出境,免征进口关税,该方式须取得海关关长许可,并缴纳相当于应缴关税额的保证金,复出口后退还

(二)




优化合同架构




离岸设备供应在岸施工安装应尽量拆分为具备独立商业实质的合同,由不同法人主体分别履约独立定价。关键策略包括:确保各合同部分具有独立经济实质,避免一方交付物完全依赖另一方;完整留存设备境外生产、物流及交付全流程单据;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定价合理性报告。但需注意,若形式上的拆分在经济实质上不可分割,税务局仍有权合并认定并征税


(三)




基建物资分开管理




基建专用资本设备与普通材料分开记账、单独申报基建资本设备通过TISEZA颁发的投资优惠证书或政府合同项下的免税批文享受相应的免税待遇。建材类货物须特别注意工业发展税(IDL)的额外征收,即便关税为零,该税种仍须缴纳,建议在投标报价阶段即纳入成本测算


(四)




预先定价与裁定




涉及大额跨境关联交易的,可提前向TRA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锁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审批周期通常为6至12个月。对于新型或复杂交易结构,可申请税收事先裁定,由税务局长就特定税务处理事项出具书面裁定,锁定计税规则。对于EPC项目中设备收入归属、跨境服务费定价等关键争议点,事先裁定具有极高的争议防范价值。


(五)




优化现金流




政府业主代扣增值税后,应及时取得完税凭证用于月度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资金垫付压力。建议每月与业主核对代扣金额,确保凭证及时开具;进项税额抵扣须在6个月内完成;涉及货物与服务混合合同的,须按3:2比例准确拆分,避免因拆分不当导致抵扣申请被驳回。


重点税务风险警示

(一)




中坦暂无双边税收协定




坦桑尼亚与中国目前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因此中国企业无法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须严格依照坦桑尼亚国内税法全额缴纳税款,亦无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税务争议。在坦桑尼亚缴纳的税款,仅可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机制在国内进行抵扣,抵免限额为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弥补。



(二)




税政与裁量不确定性




坦桑尼亚每年通过《财政法》对税率及税务规则进行调整,政策变动频繁,税务合规环境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坦桑尼亚税务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自主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甚至撤销已发布的适用指引或解释性文件。建议企业长期聘请本地税务顾问对税法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同时在项目合同中设置税法变更条款,约定将新增税负成本向业主转移或合理分摊,并预留充分的内部应对空间以应对税务局的裁量决定。


(三)




引力原则




Thales判例作出后,所有涉及离岸设备供应与在岸施工安装的总承包项目可能均参照该判例进行收入调整与重新归属。稽查重点聚焦于以下方面:合同条款是否具备实质可分割性母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功能是否独立履行离岸收入是否具备充分的文档支撑。建议企业在项目启动前即聘请税务专家开展专项筹划,进行功能风险分析与利润分配测算,并完整保存同期文档资料,包括里程碑计划、成本明细及功能分析报告等。


结语

坦桑尼亚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空间充足,但税务监管力度持续收紧,Thales判例已为所有出海坦桑尼亚企业敲响了警钟。经营主体选择合同架构设计常设机构认定预扣税抵扣管理进口优惠申报分包信息披露六大核心环节,直接决定项目最终的利润水平。

建议企业在投标阶段即同步开展税务尽职调查,进行税务筹划,结合项目周期与合同模式匹配最优经营主体,完整留存全流程涉税资料,合理利用税费优惠政策从源头规避稽查罚款与双重征税风险


#参考文献 #

  1. 中国居民赴坦桑尼亚投资税收指南(2025). 北京.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 The Income Tax Act, CAP. 332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3. The Value Added Tax Act, CAP. 148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4. The Customs (Management and Tariff) Act, CAP. 403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5. The Excise (Management and Tariff) Act, CAP. 147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6. The Stamp Duty Act, CAP. 189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7. The Tax Administration Act, CAP. 438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8. The Tax Revenue Appeals Act, CAP. 408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9. The Finance Act, 2024 (No. 6 of 2024).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0. The Finance Act, 2025 (No. 11 of 2025).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1. The Finance Act, 2026 (No. 2 of 2026).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2. East African Community Customs Management Act, 2004 (Revised Edition 2019). East African Community.

  13. East African Community Common External Tariff, 2022. East African Community.

  14. The East African Community Customs Management (Amendment) Act, 2025.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5. The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s Act, CAP. 290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6. The Export Tax Act, CAP. 196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7. The Port Service Charge Act, CAP. 264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8. The Oil and Gas Revenues Management Act, CAP. 328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9. The Motor Vehicles (Tax on Registration and Transfer) Act, CAP. 124 R.E. 2023.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20. Taxes and duties at a glance 2025-2026.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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